新区政策   |   2016-11-13 收藏 1 17

各有关单位:


《滨海新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日常管理办法》已经天津市滨海新区文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滨海新区文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天津市滨海新区文化广播电视局代章)

2016年4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滨海新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日常管理办法


为加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我区范围内不可移动文物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是指滨海新区境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天津市文物保护单位和滨海新区文物保护单位。

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日常管理、保护工作中,各相关单位和使用人(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所能,严格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确保全区文物安全,使我区文物保护工作责任明晰,管理规范有序。

据此,各相关单位及使用人(单位)在日常管理、保护工作过程中需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使用人(单位)

1.各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为使用人(单位)。依据《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2.对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修缮由使用人(单位)组织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方案,然后报区行政审批局进行许可(保护、修缮相关方案资料向塘沽文物管理所报送备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修缮,由使用人(单位)向塘沽文物管理所提出申请,由塘沽文物管理所协助做好向上逐级报审的相关工作。

3.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由使用人(单位)向塘沽文物管理所提出申请,由塘沽文物管理所协助做好向上逐级报审的相关工作。

4.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使用人(单位)应配合塘沽文物管理所做好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设定专门的保护机构,指定1至2名文物保护联络员,协助塘沽文物管理所做好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档案工作,每季度末将文物安全情况报塘沽文物管理所。对政府设立的保护标志和说明牌有日常清洁保护的责任,如有损毁,应当及时向塘沽文物管理所报告。

5.利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使用专业设备拍摄视频、电影、电视以及举办展销和其他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应当提出拍摄方案、活动计划和保护措施。拍摄视频、电影、电视或举办展销和其他大型活动,利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批;利用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区行政审批局进行审批。更改拍摄方案或者活动计划的,应当报原批准的行政部门重新批准。

6.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权、使用权发生变更,一周内必须报塘沽文物管理所备案。

7.发现文物被破坏,应及时制止,并根据实际情况,立即报告塘沽文物管理所、新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和区公安部门。

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

1.依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中新天津生态城管理规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各自区域实施统一行政管理,统一管理区域内土地、文化等公共管理工作,应指定专门文化机构或专人负责本区域内文物保护监管工作。

2.负责对本区域内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相关事项的审批。

3.在日常管理中,做好文物安全巡查工作,请随时与塘沽文物管理所保持密切联系。每季度末将所属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的情况报滨海新区文物保护办公室。

4.发现文物保护单位被破坏,应及时制止,并及时将情况报告滨海新区文物保护办公室、新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三、中心商务区管委会

1.中心商务区管委会应指定专门文化机构或专人负责本区域内文物保护监管工作。

2.负责对本区域内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相关事项的审批。

3.在日常管理中,做好文物安全巡查工作,随时与塘沽文物管理所保持密切联系,每季度末将所属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的情况报滨海新区文物保护办公室。

4.发现文物保护单位被破坏,应及时制止,并及时将情况报告滨海新区文物保护办公室、新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区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四、镇政府

1.按照《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的规定,各镇政府应设立专门的文物保护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本区域内文物保护工作。

2.在日常管理中,做好文物安全巡查工作,随时与塘沽文物管理所保持密切联系,每季度末将所属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的情况报塘沽文物管理所。

3.发现文物保护单位被破坏,应及时制止,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塘沽文物管理所、新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区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五、街道办事处

1.街道办事处作为滨海新区政府派出机构,应指定专门文化机构或专人负责本区域内文物保护监管工作。

2.在日常管理中应定期巡视文物安全。每季度末将所属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的情况报塘沽文物管理所。

3.发现文物保护单位被破坏,应及时制止,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塘沽文物管理所、新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区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六、塘沽文物管理所

1.塘沽文物管理所由区文化广播电视局授权对全区文物保护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并指导全区各相关单位开展文物保护工作。

2.负责全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协助各级不可移动文物使用人(单位)做好修缮、保养等工作。

3.每季度对各级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一次全面巡查,建立巡查记录档案,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使用人(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同时将巡查情况上报区文化广播电视局(区文物保护办公室)。

4.加强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联络员和各功能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文物保护工作专人的联系,督促相关人员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监督巡查工作,保障文物安全。

5.每年至少开展1次针对全区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单位)的业务培训及文物保护专题培训。

6.每年利用全国文化遗产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积极开展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七、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1.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须积极开展文物执法。打击破坏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联合塘沽文物管理所共同开展文物安全管理和安全保卫相关工作,至少每半年应对全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一次全面巡查。

八、区文化广播电视局

1.滨海新区文化广播电视局作为区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区文物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加强对塘沽文物保护管理所和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文物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3.加强与区文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区行政审批局的工作对接联系。

4.每年组织塘沽文物保护管理所开展全区文物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并对全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巡查一次。

九、区行政审批局

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文物保护相关事项的审批。

十、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应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纳入城市规划中,并根据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划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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