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政策   |   2016-11-13 收藏 3 21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滨海新区民办博物馆发展,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博物馆建设,提高全区文化活力,根据国家文物局等七部局《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号)和文化部《博物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滨海新区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实施情况,现形成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的如下意见,力争五年内滨海新区建成50家民办博物馆和具有民办博物馆性质的公益性文博类设施。


1.滨海新区民办博物馆是指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利用非国有的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及其他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申报滨海新区政策支持的民办博物馆,必须认真遵守文化部《博物馆管理办法》,自觉健全制度,规范发展,不断加强藏品管理,提升展示与服务水平,每年年检结果至少为“基本合格”。

2.滨海新区各功能区和有关部门要将民办博物馆建设纳入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对民办博物馆建设用地符合规划前提下按规定程序给予用地支持;可在旅游景区和文化产业园区内,符合规划布局、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建设民办博物馆。对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博物馆的建设用地,经区政府批准,可划拨供地。对新建民办博物馆,当年投入使用并由文化、发改、财政等部门审核后,给予一次性每平方米600元的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分两年发放补助。对租房新办民办博物馆,当年投入使用并由文化、发改、财政等部门审核后,给予一次性每平方米不超过200元的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3.每年经文化、财政等部门审核,对全年开放300天以上、当年年检结果为“合格”者,按博物馆陈列展览面积、提供社会服务、发挥社会效益的质量和程度,给予民办博物馆每年一次性2-6万元的经费补贴,主要用于民办博物馆人员工资补贴、水电费补贴。对举办、参与举办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省(市)际、国际间文化交流活动,经区文化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当年给予一次性2-10万元补助。

4.鼓励个人、企业以及其他团体向民办博物馆进行捐赠、赞助,捐赠和赞助过程中涉及税收减免和奖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民办博物馆在接受捐赠与赞助、门票收入、非营利性收入等方面,按照天津市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享受有关优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确有困难的民办博物馆,可按照天津市现行税收政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

5.充分利用滨海新区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传媒平台、户外宣传广告载体、文化信息手册,积极宣传民办博物馆概况、展览讯息等,扩大其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编辑出版滨海新区博物馆导览手册,向市民、游客免费发放。

6.成立滨海新区博物馆协会,定期组织会员活动,开展业务培训。积极推荐滨海新区民办博物馆加入中国博物馆协会,促进民办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之间的馆际交流与合作。

7.在职称评定、藏品鉴定、等级评定等方面给予民办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同等的待遇。对提供社会服务、社会效益突出的民办博物馆,可授予滨海新区优秀民办博物馆称号,并积极推荐申报参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青少年教育基地。

8.定期组织开展“滨海新区民办博物馆精品展陈与教育项目”评选活动,对入选精品展陈与教育项目的民办博物馆一次性奖励1至5万元。在政府主办的社会组织评估中被评为3A以上的民办博物馆,当年一次性奖励1至5万元。

9.对在区文广局备案的、以非国有文物资源和资产组建的、具有民办博物馆性质的公益性文博类设施,滨海新区本着购买公共服务的原则给予支持。按文化主管部门年度考核结果,对全年向社会开放300天以上,积极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的,按展陈面积、提供社会服务、发挥社会效益的质量和程度,给予每年一次性1-5万元补助,主要用于人员工资补贴、水电费补贴。对举办、参加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省(市)际、国际间文化交流活动,经区文化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补助。

10.经中共天津市滨海新区委员会宣传部认定,以反映中国共产党各个历史时期的文物展示为主题的民办博物馆和民办公益性文博类设施,所涉及补助与奖励额度增加一倍。

本办法所涉补助与奖励资金从滨海新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此页无正文)


滨海新区区委宣传部滨海新区文广局

滨海新区发改委滨海新区民政局

滨海新区财政局滨海新区规国局

滨海新区建交局滨海新区地税局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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