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策   |   2017-12-29 收藏 7 29

 

天津市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

建设与服务规范


( 试 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动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管理与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天津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由政府或社会力量参与投资兴建的、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规范就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设施建设、内部管理、服务提供、管理机制、服务保障进行了规范。提倡和鼓励各单位结合群众实际需求,增加相应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

第四条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管理应同时遵照《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建标〔201472号)、《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DB/T29-7-2014)、《天津市乡村规划编制技术要求》(规业字〔2017146号)以及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管理办法等国家和本市有关办法、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设施建设

 

第五条  每个村(社区)应设置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可采取新建、改扩建、置换调整和集中利用等多种途径,落实场地设施。村(社区)可充分利用现有公共设施,避免资源浪费,可依托村(社区)党组织活动场所、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文化活动室、闲置中小学校、新建住宅小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以及其他城乡综合公共服务设施等进行综合利用,并配备相应的器材设备。合理整合农家书屋资源。

第六条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设计除应符合相关建设标准之外,还应当符合安全、实用、科学、美观等要求,并设置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使用。

设计方案应当征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群众的意见。

第七条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设施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含文化活动室、图书室、社区服务用房等),并就近设置室外文化活动场地,其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室内建筑面积。

第八条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设置文化活动室、图书室、多功能室。

鼓励有条件的村(社区)根据本地文化特色需求、经济发展水平、服务人口数量适当增加功能用房种类、面积和设施设备。

第九条  文化活动室应配备开展文化活动所必需的灯光、音响、乐器、服装、道具、棋牌类及桌椅等设施设备,具备开展文艺排演、培训等功能。

第十条  图书室应配备可供借阅的图书不少于1200种,1500册,报纸期刊不少于10种;年新增图书不少于60种。

第十一条  多功能室应配备多媒体、音响、话筒、课桌椅等设备,具备开展文化讲座与培训等功能。

第十二条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就近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用于群众开展文化活动和体育健身活动,有条件的村(社区)可专设老人、儿童活动场地。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十三条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室内外环境布置应满足群众实际需求。在功能布局上,应动静相宜,合理安排,减少互扰。

第十四条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在醒目位置悬挂“××(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综合文化室)”牌匾,并标注开放时间。服务中心内各功能空间应设置显著标识,包括各功能场所布局图、引导标识、办公活动室名称标牌等,专用设施应在醒目位置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无障碍设施应设置专用标识。

在服务中心周边以及服务辐射半径末端处,应有引导性指示标识。

第十五条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在室内醒目位置向群众公示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人员、服务承诺、咨询电话、监督电话以及群众应遵守的公共秩序等信息,并放置群众意见反馈手册。

第十六条  各活动室要将相关制度上墙,并根据实际工作变化,及时更换。就近悬挂张贴设备器材的使用方法说明和指导使用的联系电话。

第十七条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符合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要求,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十八条  村(社区)文化组织员应微笑服务,有问有答;使用普通话,用语文明;不得在服务区域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群众在服务中心内应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不得影响干扰其他人正常活动。

第十九条  村(社区)文化组织员主要职责是:

(一)按时开放文化设施,维持管理秩序,保障群众正常文化服务需求,不得无故缺岗。

(二)根据群众文化需求和上级要求,制定年度和月度文化活动计划,组织开展各类文化活动等。

(三)根据群众需求,协助上级文化管理机构组织对群众的辅导、培训工作,提高群众文化技能和文化修养。

(四)负责日常设施设备维护,保障正常运行,提高设施设备的使用效率。

(五)做好日常文化活动和固定资产登记,每季度清查一次。

(六)保持环境卫生清洁。

(七)做好安全工作。遇突发情况,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八)及时上报各类文化活动信息、基础数据、统计报表。

(九)按照上级相关部门要求完成相应任务。

第四章  服务提供

 

第二十条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全年(含节假日)向群众免费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群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可以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并增设相应的文化服务项目。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不少于35小时,错时开放时间不低于开放时间的三分之一。具体开放时间须征询群众意见并公示。

如需暂时停止开放,应提前向群众告知。

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为群众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包括:文艺演出、读书看报、广播电视、电影放映、文体活动、体育健身、科学普及、健康教育、法制宣传、党员教育等。

服务中心常设免费活动项目不少于6项。

服务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形式多样的文化服务,为群众开展各类文化活动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每年组织包括文艺演出、广场活动以及体育健身等群众文体活动不少于12次,每月至少1次。其中,针对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等特殊群体的文体活动不少于2次。

第二十三条  纳入总分馆制管理的村(社区)图书室应提供纸质图书或电子图书借阅服务,每年组织读书活动不少于2次。

第二十四条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配合实施农村数字电影放映工程,每月可免费观看电影不少于1场,其中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两年)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举办文化活动应注重地方特色,开展“一村(社区)一品”文化活动建设。

第二十六条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各类文化活动。


第五章  运行机制

 

第二十七条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由区政府统筹规划,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指导。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运行的责任主体。

村委会、居委会组织推进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和服务。

第二十八条  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本区村委会、居委会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事项清单,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委会、居委会签订协议。

事项清单之外的其他公共文化服务,鼓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

第二十九条  村委会、居委会是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管理主体。村委会、居委会可自行管理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

村委会、居委会可委托具有专业化管理资质的非营利机构运行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受委托的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协议运行服务中心,接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与管理,并接受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鼓励有条件的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结合自身特点,实行群众自我管理,探索适合当地实际的运行机制。

第三十条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与运行应纳入区政府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考核指标。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运行管理应纳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委会、居委会工作的评价指标体系。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服务效能由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评价,具体评价办法与标准由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对本村(社区)的文艺骨干、文化志愿者、非遗传承人、群众文体团队以及日常工作与活动等登记造册,建立规范的信息档案。

第三十二条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进行文化活动、接待人数等数据的统计工作,并在每个季度末报送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有不报、迟报、误报、漏报和瞒报等行为。

第三十三条  鼓励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纳入总分馆制体系建设。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四条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设置专兼职文化组织员,每村(社区)不得少于1人,可通过区政府购买公益岗或劳务派遣等方式充实文化组织员队伍。文化组织员每年应参加上级文化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5天。

第三十五条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群众文体团队不少于2支,并建立名册。

第三十六条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对接志愿者服务机制,实现文化志愿者服务的经常化储备和常态化服务,推进文化志愿服务向举办公益性文艺讲座、村(社区)文艺辅导、全民阅读和全民体育健身推广领域全面延伸,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志愿服务。

第三十七条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区和乡镇(街道)财政预算,保障人员经费、办公经费、文化活动经费、文化服务和文化产品采购经费的合理支出。确保每年拨付的村(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落实到位,做到经费使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中服务中心可以接受社会组织、个人的捐赠和资助。

第三十八条  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设立意见箱,接受群众投诉和监督,将投诉量和整改进度纳入评价指标体系。

第三十九条  文化组织员每半年应通过入户发放问卷或网络调查的形式,征询辖区内群众的文化需求和文化服务满意度,通过群众代表座谈会等形式反馈调查结果,并依据调查结果对服务中心开办的文化活动和服务项目进行调整。

群众对文化服务满意度的调查结果应不低于90%,并作为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条  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范,制定评价和奖励细则,给予表现突出的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奖励,经费由区财政从专项奖励资金中拨付。

各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应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激发群众文体团队和群众参与公共文化活动的热情。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自2018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投票专题
2024滨海新区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群众满意度调查
热门活动
微信订阅号